黄金佳金银制品买卖合同
甲方:河北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211号
电话:0316-2090713
传真:0316-209503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市金光道支行
账号:0410000519300048885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黄金佳金银制品交易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黄金佳金银制品买卖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按照《黄金佳金银制品交易规则》(下简称“交易规则”)的规定买卖黄金佳金银制品。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交易规则,并有权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交易规则甲方将在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上述公告之日起3日内不提出异议,该交易规则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乙方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向甲方帐户存入预付款,以保证乙方买卖金银制品时有足够的金额支付货款。预付款的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投资规模指定。
第三条 甲方有权依据市场行情变化提示乙方追加预付款。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提示的时间和数量追加预付款,甲方有权选择对乙方尚未交收的金银制品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平仓,并由甲方决定平仓的次序。
第四条 如乙方提取帐户余额资金,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款申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转入乙方帐户。
第五条 如因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难或者通讯故障等一切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乙方交易延误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乙方确认,由于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和白银价格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因此在进行金银制品买卖的过程中,风险与收益并存。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本合同任何条款如与附件有抵触时,以附件条款为准。乙方承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及附件内容,包括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第八条 甲乙双方均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但必须在有可靠证据确信对方已经收到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方可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终止,乙方将包括手续费在内的应付款项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将乙方帐户内资金余额退回给乙方。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各条款的解释权在甲方。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以友好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方签字并盖章及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黄金佳金银制品交易规则
本规则由河北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佳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制定。
第一条 交易时间
1、交易时间:北京时间每周一8:30至周六凌晨1:30(国际金融假日除外)。
第二条 交易品种与规格
1、交易品种为黄金佳标准金条或银条。黄金成色种类为Au99.99,金条重量规格为10盎司。白银成色为Ag99.99,银条重量规格为10盎司。
2、金条和银条均为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3、24小时人民币即时报价,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盎司,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4、金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0盎司/手,每次交易的最大交易量为1000盎司。银条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盎司/手,每次交易的最大交易量为10000盎司。
5、黄金佳公司按成交量收取手续费,其标准为金条每10盎司收取人民币31元。银条每手100盎司收取人民币7元。
第三条 交易方式
1、黄金佳金银制品交易以延迟交收方式进行。即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即时价格买卖金条或银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2、客户可以通过黄金佳公司网站的交易系统进行自助交易或电话委托交易。
3、交易电话:0316—2090713
第四条 预付款
1、交易时黄金每手必须预付一万贰千元作为履行交易的财力担保,白银每手必须预付贰千伍百元作为履行交易的财力担保,黄金佳公司实行定额保证金制度,黄金佳公司只有收到客户的预付款之后客户才能进行交易。
第五条 风险管理
1、黄金佳公司以风险率来计算客户的持仓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净值÷占用保证金)×100%
净 值=余 额 + 浮动盈亏
2、当客户账户的持仓风险率等于或者小于70%时,黄金佳公司向客户提示客户预付款不足,需要追加预付款,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持仓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持仓风险率等于或者小于50%时,黄金佳公司会对客户发红色警报,提示客户预付款不足需要追加持仓预付款,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持仓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
3、客户在收到警报后仍未及时减少持仓或追加预付款,当客户持仓风险率降至20%时,黄金佳公司的交易系统将自动对客户未完成交收的持仓金条和/或银条一次性全部平仓。
4、针对附件一第五条第二款:此款为黄金佳公司尽力为客户提供的人性化服务内容之一,但若因行情原因,在时间上来不及通知客户时,则黄金佳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客户在行情波动剧烈时,应时刻关注行情变化,以做调整。
第六条 交易成交确认
1、客户对交易结算有异议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黄金佳公司提出。如果客户未提出异议,黄金佳公司视为客户对交易结算单所记载事项的确认。
2、客户提出异议后,黄金佳公司将及时核实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发生异议时,由于客观上无法绝对准确判断价格的未来行情走势,为了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黄金佳公司在收到客户的异议后,有权将涉及到异议的持仓进行部分减仓或者全部平仓。
3、由于黄金佳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交易记录与客户实际的交易指令不一致,则以客户实际的交易指令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金银制品实物交收规定
1、客户申请提取金条或银条实物,须在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提取金条或银条的全部货款余额及加工流通费,金条加工流通费为每盎司人民币373元,银条加工流通费为每盎司人民币100元。
2、提取金条的数量须为10盎司的整倍数,最少提取量为10盎司;提取银条的数量须为100盎司的整倍数,最少提取量为100盎司。
3、金条提货量及预约时间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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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数量(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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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预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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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盎司≤Q<300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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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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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盎司≤Q<1000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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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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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盎司≤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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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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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条提货量及预约时间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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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数量(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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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预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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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盎司≤Q<1000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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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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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盎司≤Q<10000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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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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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盎司≤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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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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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金佳公司收到客户交收的金条或银条后须对其进行品质及重量检验,交收费和检验费由客户支付。金条的交收费和检验费为每盎司人民币77.8元,银条的交收费和检验费为每盎司人民币20元。
5、客户所交收的金银制品经检验合格后,黄金佳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货款。
第八条 交易常识
1、长仓:指客户买进的金条或银条。
2、短仓:指客户卖出的金条或银条。
3、锁仓:客户持有等量的长仓和短仓。
4、持仓量:尚未平仓的长仓或短仓的数量。
5、平仓:结算长仓或短仓。
6、风险率:(净值÷占用保证金)×100%。